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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水泥案的处理还远未结束
来自《光明网》一则消息“河南一男子售假水泥260吨被判拘役罚金5万”, 被告人销售伪劣水泥260吨,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案情看,这260吨伪劣水泥已流向市场,这不免令人胆战心惊。水泥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如果这批伪劣水泥被用在了结构工程或结构制品上,则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追究刑事责任已结案,但此事远不该结束。还有四件大事要做。
第一件大事是要追伪劣水泥的源头。这批伪劣水泥来自安徽省巢湖市“巢海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巢海牌PC32.5级复合型水泥,生产出来的质量就不合格。按理说,这批水泥就不能出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还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巢海水泥有限公司将不合格产品销售,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巢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件大事是追回已流入市场的伪劣水泥。否则一旦用结构工程或结构制品上将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还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成和监督被告人(在缓刑中)如数追回这批伪劣水泥。
第三件大事是追查购进这批水泥的单位或个人有否明知不合格水泥,还购入或用在建筑工程上。《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措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一查到底,对已使用了这批不合格水泥的工程或制品应做出处理,施工企业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业主的损失。如果不知为不合格水泥,则也属工作有失职,对其损失可向销售者追偿或部分追偿。
第四件大事是责成被告人承担由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该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分清责任,得到应有的赔偿。
如果认为当事人已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了制裁此事就算了了,则下一步该追加的就是追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渎职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