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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要关注地方环保要求

  近日,来自《中国证券报》的一则消息称“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新标准不会比国际现行最严格的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更严格,而参与减排的水泥企业将获得财政补贴”。从文中看,这里指的应是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国家标准。

  对水泥业而言,此消息似乎给吃了两颗定心丸:一颗是不会严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另一颗是将有财政补贴。不过细细琢磨之后,并不是这么简单。

     1、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三:一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国家经济条件。三是国家技术条件。环保部本月内将正式启动制订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制订的前期工作尚未开展,如何能确定已经对排放标准值定好了调子?况且,去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不降反升,氮氧化物减排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2、国家《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就表明了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也就是水泥企业要服从和执行当地政府为改善环境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还明确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当然,地方没有制订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浙江省杭州市就制订了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规定为150毫克/标准立方米,这个值还不到500的三分之一。地方根据当地环境质量要求与改善目标,特别是大城市和人口密集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订更严的标准可以说是很有可能的。

  3、对“参与减排的水泥企业将获得财政补贴“而言,在减排氮氧化物上,任何水泥企业都得参与,没有例外。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现有水泥企业提出了“重点推进氮氧化物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而对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益的举动,采取的做法是政府、社会、企业都摊一点。财政支持也会因地而异。在杭州,对水泥企业加装脱硝装置就由市、区两级财政给70%投资补助,应该说支持力度不低了。对于成本的增加,也会是由企业消化一点,社会消费者承担一点。对要求更严的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也应更大。当前急需的应是要鼓励企业减排积极性的全国统一政策,对先实施减排的省市水泥企业不要造成“吃亏”。

  综上所述,水泥企业,尤其是地处大城市和人口密集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水泥企业更应密切关注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目标、措施以及趋势。如果沉缅于“新标准不会比国际现行最严格的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更严格”,而对企业目前的氮氧化物排放放松前期工作的话,一旦标准明确了,届时再开展脱硝就有可能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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